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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1号线一期轮椅牵引机整改项目澄清补遗文件01

   发布时间:20200605   浏览次数:393

澄清部分
问1:招标文件62页“2.3.2.1竣工预验收与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同步进行。”我司斜挂轮椅升降平台产品不属于特种设备。验收依据gb 24806-2009《行动不便人员使用的楼道升降机》以及我司企业标准执行。
答1: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2:招标文件62页“2.3.2.5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收取的验收费用由投标人承担。”我司斜挂轮椅升降平台产品不属于特种设备。
答2: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3:招标文件62页“2.3.2.6取得特种设备检验机构颁发的使用许可证即通过预竣工验收” 我司斜挂轮椅升降平台产品不属于特种设备,无法办理特种设备的检验证明以及相关的生产许可证。
答3: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4:招标文件63页“2.3.3.3最终验收以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签发的定期检验报告(移交后第二年的定期检验)为准”我司斜挂轮椅升降平台产品不属于特种设备,故无法提供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签发的定期检验报告。
答4: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5:招标文件第39页“3.1项目经验收合格后合同款一次性支付”和“3.2甲方在收到乙方按甲方要求提交的单据并审核无误后3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本次应支付金额。本次应支付金额为当期应付合同款…”项目款项是否应当分批次支付更合理,如设有预付款和进度款以及竣工款。  
答5: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6:用户需求书中“1.5关键零部件中1.5.8紧急手动提升装置……”在紧急情况下,第一时间是将被困的残障人员救援至地面。我公司发现其他的驱动技术的紧急手动提升装置存在“手动提升速度慢、操作繁琐、效率低下、救援时间长,特别在轨道弯道多的情况下运行抖动厉害、运行不平稳、磨损大、走不动”等缺陷和弊端。因此,我公司在轨道交通行业所供产品配备的是“紧急电动提升装置”,该装置“运行可靠,平稳舒适,可多次往返运行,且持续时间长”等特点。建议贵公司在以后的项目中运用!
答6:用户需求书中“特殊情况时手动将轮椅平台提升或下降到端点......”系指人工干预下,手动操作提升装置,对设备驱动类型无特定限制。
补遗部分
本项目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修改为2020年6月22日上午10:00,招标文件中所有关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的表述都以此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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